学生管理制度
广西培贤国际职业学院学生干部管理办法(试行)
- 发布时间:2019/03/13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干部管理,提高学生干部综合素质,充分发挥 学生干部的作用,使学生干部能够正确行使职责,接受学院管理和广 大学生的监督,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干部包括学校、二级学院、班级各级各类学 生干部。
第三条 学生干部是由学工处、校团委直接管理的先进学生群体,是 学院联系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是学校开展学生工作的得力助手。 各级学生干部要在党组织、团组织的领导和指导下,积极主动开展工 作,热心为同学服务,努力成为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 务”的骨干,能在同学中起模范表率作用,能在学院的优良学风、校风建设中作贡献。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干部编制
第四条 校学生会设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学习部、宣传部、纪检 部、文娱部、体育部、生活部、公关部等工作机构。学校学生会的干 部总编制一般不超过全校学生数的 2%。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学生会设主席、副主席和学习部、宣传部、纪检 部、文娱部、体育部、生活部、公关部等工作机构。各二级学院学生 会干部总编制一般不超过学院学生总人数的 5%。
第六条 各团支部设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各班设班长、副班长、学习委员、文娱委员、体育委员、生活委员、纪检委员等,班、团干部一般不超过 10 人。
第三章 学生干部的选拔和任用
第七条 学生干部任职条件
(一)政治上坚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在工作实践中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并且具有一定的理论及政策水平;
(二)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道德水准,精神面貌积极向上,作风正派,纪律性强,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校纪校规;
(三)勤奋学习,有较强的进取精神,学习成绩良好,能处理好学习与工作的关系;
(四)具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和开拓精神,实践工作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五)认真负责,务实创新,甘于奉献,不计较个人得失,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同学们服务;
(六)积极组织有益于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各种活动,具有团结协作精神,能把学生组织建设成为学校和同学服务的集体;
(七)尊重师长,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工作热情,善于处理人际关系。
第八条 学生干部选拔原则
(一)学生干部的选拔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采取推荐、自荐等不同形式产生候选人,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二)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干部也可由组织指定、任命或招聘等形式产生。
第九条 学生干部选拔程序
(一)校学生会干部须经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确定;校学生会干部,须经各二级学院分团委推荐,经学代会选举后,报校团委审批,报学工处备案;每一年选举一次;
(二)二级学院团干部、学生会干部比照院级团、学干部选拔办法,并将选拔结果报学工处、校团委备案;
(三)非新生班级团、学干部主要通过个人申请及班级民主选举与辅导员任命相结合的方式产生,经二级学院学生科审核,报党支部备案;新生班级第一学期的团、学干部由辅导员推荐,经二级学院学生科审批,报二级学院党支部备案;
(四)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由各社团民主选举产生,报院团委审核,学工处备案。
第十条 学校、二级学院学生干部在任职前须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所有学生干部一律填写《学生干部登记表》,装入学生本人档案,并在学工处备案。
第十二条 学生干部自动辞职
(一)学生干部本人提出辞职申请,交本级组织负责人;
(二)各级学生组织接到学生干部辞职申请后,对准予其辞职的学生干部,公开宣布免职并报上一级组织备案。
第四章 学生干部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学生干部享有下列权利:
(一)代表学生参与学校、二级学院、班级的教育和管理事务;
(二)沟通学校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与广大学生的联系,促进学校教学、学生管理、后勤等与学生利益相关工作的开展;
(三)组织学生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活动;在维护国家和人民以及学校整体利益的同时,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
(四)对本级或上级团组织或学生会组织工作有讨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并有权要求其改进工作;
(五)享受其他应享受的待遇。在任期结束后获得客观公正评价;享受其他应享受的待遇;
(六)《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规定的学生依法享有的其它各 项权利。
第十四条 学生干部应该履行下列义务:
(一)及时传达贯彻学校、二级学院、班级的决定和要求;
(二)及时反映广大同学的意见和呼声,做学生利益的忠实代表和维护者;
(三)认真履行职务职责,积极组织各种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课外活动,高质量、高水平地开展工作;
(四)做好本职工作,完成组织交办的任务,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创造性地进行工作;
(五)在思想、学习、工作、生活等各方面以身作则,发挥模范表率作用;
(六)《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规定的学生依法履行的其它各项义务。
第五章 学生干部的培训、管理和考核
第十五条 各类学生干部都必须参加学工处、校团委组织的专门培训班。
第十六条 各级学生干部实行分级管理
(一)校级学生组织的学生干部由校团委进行管理;
(二)二级学院学生组织的学生干部由各二级学院进行管理;
(三)班级学生干部由辅导员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学生干部的考核工作每学期进行一次,第一学期在 12 月进行,第二学期在 4-5 月进行。毕业班最后一学年的考核工作与毕业鉴定同时进行。主要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量化考核(具体办法另发)。
(一)考核方法
考核分自评、互评、群众测评和主管部门(或辅导员)评定四个部分。
1.自评:由学生干部本人根据考核内容对自己进行评分,占总考核分的 10%;
2.互评:由该学生所在学生组织中其他学生干部进行评分,占总考核分的 30%;
3.群众测评:由该学生所在班级或学生组织的普通学生代表(不少于班级或学生组织人数的 25%)进行评分,占总考核分的 30%;
4.主管部门(或辅导员)评定,占总考核分的 30%;四类评定分值累加作为考核的最终分值。考核结果分为优秀(85 分及以上)、合格(60—85 分)和不合格(60 分以下)。
(二)考核步骤
1.学生干部本人填写考核表,作个人小结,进行自评;
2.述职、互评和群众测评;
3.主管部门(或辅导员)评定,写出评议意见,确定考核等级,《学生干部考核表》由学工处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三)校级学生组织的学生干部由校团委负责考核,考核结果报学工处备案。
第十八条 考核工作必须深入群众听取意见,努力做到客观公平、实事求是,并及时公布结果,接受同学监督。
第六章 学生干部的奖惩
第十九条 学校对获奖的学生干部进行表彰并将有关材料存入学生个人档案。
(一)凡经考核为优秀者,任职时间在一学期以上的所有学生干部,以推荐参加自治区、市、县、学校“优秀学生干部”、“五四青年”、“优秀团干部”;
(二)凡经考核为合格者,任职时间在一学期以上的所有学生干部,可以参加学校“优秀学生干部”、学校“五四青年”、“优秀团干部”。
第二十条 对违反学校纪律,不能很好履行职责的学生干部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劝退、撤销职务等处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及时免去或撤消其所担任学生干部职务。
(一)违反国家法令、法规和校规校纪,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
(二)个人修养和道德水准低下,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者;
(三)因社会工作等原因影响学习,成绩明显下降,一学期有 2 门课程不合格者;
(四)在学生中威信较低,不能起表率作用者;
(五)以权谋私,经教育不改者;
(六)不能胜任所担任职务,或者搞不团结,致使工作不能顺利开展、集体利益及声誉受到损害者;
(七)从事与学生干部身份不符的活动,严重损害集体利益和声誉者;
(八)能力差不能胜任工作或考核“不合格”者。其它情况视实际情况作具体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所有学生干部的任用、选拔、管理必须严格遵循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工处和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3 月 13 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