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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广西培贤国际职业学院辅导员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2. 发布时间:2021/05/13   浏览:

广西培贤国际职业学院辅导员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专、兼职辅导员(以下简称辅导员)是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和实施者,是我校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各二级学院学工科直接领导,学生工作处统筹业务指导。

  第二条原则上 200 名以下学生的二级学院配备一名专职辅导员;200 名以上学生的二级学院按照 1:200 配备专职辅导员,兼职辅导员所带学生数为专职辅导员所带学生数的1/3。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任免程序

  第三条 辅导员任职条件:
1、中共党员,至少具有普通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具备高校教师资格(条件),身心健康。
2、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和政治水平,有较强的政治分辨能力,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3、热爱学生,品行端正,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办事公道,坚持原则,不循私情,不谋私利。
4、热爱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努力学习并掌握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教育教学规律。
5、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群众工作能力及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
第四条辅导员由各二级学院在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基础上提出人选,并会同学生工作处、人事处考核,由学生工作处决定任用。
第五条 学生工作处、各二级学院根据辅导员的工作情况可提出其岗位变动、不予续聘任、解聘的建议,经学生工作处、人事处审核,报学校领导批准。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政治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及学校的稳定。
  第七条 参加学校、二级学院两级学生工作例会,参与有关学生工作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
  第八条开展思想教育工作,对学生进行理想信念教育、形势与政策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开展学生道德修养、行为规范和良好生活习惯的养成教育,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
  第九条 支持导师工作,加强与任课教师的联系,对学生进行正确的学习目的和学习态度教育,提出加强学风建设的改进措施,积极开展以学习为中心、以“三好”为目标的成才教育。
  第十条经常深入学生班级和公寓,做学生的知心朋友,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及时反映学生在教学和生活上的意见和要求,及时报告和处理学生中的突发事件,维护学校的稳定。
  第十一条 认真抓好学校党团组织、学生会的工作,协助党总支(直属支部)抓好学生党支部(或党小组)的组织建设和思想建设工作。
  第十二条 指导推动学生社团建设,组织和引导学生积极开展素质拓展、社会实践和社会公益活动,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十三条 认真抓好迎新、军训、入学、思想道德教育、突发事件处置、安全、普法预防教育(防艾、防毒、防肺结核等)、毕业等各项学生教育管理工作;做好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家庭济困难学生补助、医疗保险审核和其他各类补助、奖励的评定工作。
  第十四条 做好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就业推荐、就业情况调查及统计工作。
  第十五条 协助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做好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第十六条 对学生违规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报领导审核。
  第十七条 开展学生思想政治和管理工作的研究,每学期向二级学院和学生工作处提交一篇工作论文(案例分析或工作总结)。
  第十八条积极配合落实好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九条 辅导员年度考核以任职条件、工作职责为主要内容,考核其工作的开展情况及实际效果。
  第二十条 辅导员年度考核以个人自评、学生评议和组织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辅导员对本人学年工作做出全面总结,对照考评内容和标准进行个人自评,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述职报告。
2、各二级学院负责在学生中组织评议,征求学生对辅导员工作的意见和评价。
3、学生工作处根据辅导员的工作表现、工作成绩向各二级学院提出对辅导员的书面评价。
4、各二级学院根据辅导员的工作效果,参考个人自评和学生评议结果,依照辅导员工作职责和学生工作处对其的评价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十一条 学校每学年开展一次“十佳辅导员”、“优秀辅导员”的评选活动,对考核情况良好和工作积极并取得优异成绩的辅导员给予表彰。
  第二十二条 辅导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校查实,学生工作处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通报批评以至必要的处分或调整、不予聘任、解聘。
1、学生评议的结果经学生工作处组织校级评议小组进一步复核被认定为不合格者;
2、不履行工作职责或由于工作责任心不强以致贻误工作造成较大事故或造成不良影响者;
3、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学校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辅导员根据工作需要,在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的统一安排下承担相关课程的教学任务。
  第二十四条各二级学院可根据工作需要从教师中选拔,报学生工作处及人事处审核,聘用兼职辅导员。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人事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