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与规章制度

  1. 广西培贤国际职业学院学生奖励办法(试行)

  2. 发布时间:2019/08/23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人才,树立典型,鼓励先进,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实行多样化评价,鼓励学生个性发展,构建具有学校特色的学生奖励体系,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文体活动、社会工作及公益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条 学生奖励分为奖学金、个体荣誉和集体荣誉;学校对获奖学生个人和集体发文予以表彰,授予荣誉证书,颁发奖品或奖金等。

第四条  凡是具有我校学籍的在校学生,具备获奖条件的,均可申请参加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奖励的评定。

第二章  评选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学生各类奖励的领导工作,协调处理学生奖励评选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审批各类奖励的评选结果。

第六条 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工处,负责制定订标准、办法,进行监督考核,组织表彰等工作。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由二级学院负责人、辅导员参加的学生奖励评审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各项奖励评选、初审、上报及本学院学生表彰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奖学金评选办法

第八条 奖学金分为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             8000         由区教育厅分配

国家励志奖学金         5000         由区教育厅分配

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   5000  由区教育厅分配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评比分别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精神予以评比奖励。   

第四  个人荣誉评选办法

第一节  培贤之星

第十条  培贤之星按类别分设创新之星、实践之星、励志之星、文体之星、公益之星、自强之星等六类。

第十一条  申评培贤之星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国家,遵守法律和校纪校规,思想品德好,积极上进;

(二)学习勤奋,严谨踏实,刻苦钻研,勇于进取,成绩优良,每学期GPA不低于2.0;   

(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爱护公共财物,勤俭节约,热爱劳动,热心公益事业;

(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达到合格;

(五)学年德育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

第十二条申评培贤之星应具备的其它相应条件

(一)创新之星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

1.在“挑战杯”大学生课外科技作品竞赛等学科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2.在国家正式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第一作者);

3.有发明创造并通过成果鉴定或获得专利;

4.积极参加创业实践,在自主创业方面产生积极的社会影响。

(二)实践之星

积极参加学生组织和各类社团,热心为同学服务,得到同学认可,积极组织、参加校内外的大型活动,成绩显著。

(三)励志之星

学生成绩不理想或受到学校处分的学生在励志教育期间表现突出,一年后达到三等奖学金以上条件。

(四)文体之星

在校级以上文艺演出、体育赛事、文学、美术、书法、摄影、演讲、辩论等文化体艺活动中取得显著成绩或有突出表现。

(五)公益之星

在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爱心帮援、志愿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示范性作用明显,为学院赢得荣誉,有着积极的社会影响。

(六)自强之星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敢于与困难做斗争,有百折不挠、开拓进取的精神,在自立自强方面有突出事迹。

第十三条申评办法

(一)各类培贤之星不可兼得;除创新之星、励志之星和心理之星外,其他各类培贤之星评定比例不超过参评人数的5%;

(二)学生本人申请,辅导员组织班委会按标准和比例初评,各二级学院初审上报,经学工处审核,提交学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审批;

(三)培贤之星每学年评选一次,一般在12月进行。

第二节  三好学生

第十四条 申评条件

(一)思想上进,坚持和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积极参加(党)团活动、班会学习;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二)学习认真刻苦,善于思考、乐于研究,学习成绩优异,每学期GPA不低于2.5;

(三)上课出勤率高(含晨练),遵守课堂纪律,无扰乱课堂教学秩序等现象;

(四)维护社会公德,品行优良,关心集体,团结同学,助人为乐,热爱劳动,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五)积极参加各项文艺体育活动,《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成绩达到良好,或者符合文体之星评比条件。

第十五条 评选办法

(一)三好学生的评定比例为参评人数的5%;

(二)学生本人申请,辅导员组织班委会按标准和比例初评,各二级学院初审上报,经学工处审核,提交学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审批;

(三)三好学生每学年评选一次,一般在12月进行。

第三节  优秀学生干部

第十五条 申评条件

(一)担任一学年以上的校、二级学院、班级学生干部及学生社团的主要负责人;

(二)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模范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注意品行修养;

(三)工作积极主动,有开拓精神,工作成效显著,骨干带头作用明显,深受师生好评;

(四)办事公道,原则性强,敢于和善于向不良现象作斗争,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

(五)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能较好地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单学期GPA不低于2.0;

(六)《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达到合格;

(七)每学期德育成绩均不低于85分。

第十六条 评选办法

(一)优秀学生干部推荐比例为学生干部总数的20%;

(二)学生本人申请,所在组织或班级初评,各二级学院初审上报,经学工处审核,提交学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审批;

(三)优秀学生干部每学年评选一次,一般在12月进行。

第四节  十佳大学生

第十七条 申评条件

(一)三好学生获得者;

(二)入校来在德、智、体等方面表现突出,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在所在学院有着积极的影响,深受师生公认和好评;

(三)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为学校赢得荣誉或积极的社会影响,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学生科研、学术科技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

2.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

3.在校园文体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

4.在社会工作或公益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

第十八条 评选办法

(一)由各二级学院在三好学生评选的基础上,民主推荐候选人,经学工处审核,报学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审批;

(二)十佳大学生每学年评选一次,一般在9月进行。

  优秀毕业生

十九 申评条件

(一)全日制应届毕业生符合毕业生;

(二)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模范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品德端正,成绩优良,积极参加校园文化活动,热爱劳动,热心公益事业,身心健康;

(三)学习勤奋,成绩优异,体质健康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实践,具有较强的实践和创新能力。积极参与校内外公益性活动。通过英语等级考试、ABE全球考试,成绩良好,GPA不低于2.0。”

(四)优先推荐在校期间获得校级以上(含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团干”“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党员”“优秀团员”中的其中一项荣誉或者参加校级以上比赛获奖的学生。

(五)同等条件下,荣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国家级奖励的毕业生应优先推荐

在校期间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评选办法

(一)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为参评毕业生人数的10%,凡符合条件的均可评选;

(二)由二级学院根据学生成绩提出初评名单,报教务处审核,提交学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审批;

(三)被评为优秀毕业生的学生,若在离校前因违纪或其它原因受到校级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的,取消荣誉毕业生资格;

(四)优秀毕业生每学年评选一次,一般在6月进行。

第六节 优秀实习生

第二十一条 申评条件

(一)全校各专业实习学生;

(二)政治素质:坚持党的方针、政策和路线,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道德品质,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积极参加实习单位活动;

(三)业务素质:学习态度端正,勤学好问,积极参加各种业务学习,认真完成实习工作,有较强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初步独立工作能力;

(四)职业道德:职业道德高尚,工作责任心强,热爱集体,团结协作,富有团队精神;

(五)纪律观念:遵纪守法,遵守学校和实习基地和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安排。无旷工行为,履行实习生职责,工作积极主动;

(六)人际交往:衣冠整洁、仪表端庄,具有良好的精神风貌,沟通能力较强,能妥善处理好各种关系,团结校内、外实习同学,尊敬师长,尊重各级工作人员的劳动;

(七)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直接评选:

1. 在实习期间立功。

2. 实习期间工作学习等优秀事迹获得学校或实习单位的表彰、奖励的学生。

3. 实习总结报告,中文指导老师推荐为优秀实习总结报告。

第二十二条 评选办法

(一)优秀实习生评选比例为参评实习生人数的10%,凡符合条件的均可评选;

(二)由实习单位推荐,经学校就业办整理材料初审,二级学院复审,教务处和学工处共同复核,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三)由中文指导老师推荐,提交给二级学院初审,教务处复审,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五章  集体荣誉评选办法

第一节  先进班级

第二十 申评条件

(一)班级成员自觉维护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维护学院的稳定;

(二)班级成员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学习气氛浓厚,学习成绩优良率高;

(三)班级成员遵守法纪,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班级积极开展各项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积极组织广大同学参加义务劳动、社会公益活动以及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并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五)班级成员团队精神好,互相帮助,关系和睦,关心集体利益,注意维护班级形象,受纪律处分学生比例不超过5%;

(六)班级成员尊敬老师,师生有良好的互动关系;

(七)班干部以身作则,工作热情高,能团结和带领同学积极开展“创优”活动。

二十四 申评办法

(一)评定比例不超过全校总班级数的10%;

(二)由参评班级自行填写申请表并附相关佐证材料,所在二级学院初审上报,经学工处审核,提交学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审批;

(三)获先进班级的集体发给奖状和奖金,奖金为人民币800元;

(四)优秀班级每学年评选一次,一般在9月进行。

第二节 文明宿舍

二十五 申评条件

(一)宿舍成员自觉维护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维护学院的稳定;

(二)制度健全,有宿舍公约,宿舍长认真负责,制度能贯彻落实;

(二)宿舍成员团结友爱,相处和睦,共同进步,并积极参加集体活动;

(三)宿舍学习气氛浓厚,成员成绩优良;

(四)宿舍内整齐清洁,在宿舍内务检查中成绩均在优良以上;

(五)宿舍成员按时作息,无晚归现象,不干扰和影响他人休息和学习;

(六)宿舍成员未受任何纪律处分和通报批评;

(七)宿舍成员爱护公物,妥善保管和使用宿舍的一切设施。

二十六 申评办法

(一)评定比例不超过全校总宿舍数的5%;

(二)由参评宿舍自行填写申请表并附相关佐证材料,所在二级学院初审上报,经学工处审核,提交学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审批;

(三)获文明宿舍的集体发给奖状和奖金。奖金为人民币200元;

(四)文明宿舍每学期评选一次,一般在6月份和12月份进行。

第三节  优秀学生组织

二十七 申评条件

(一)学生组织班子健全,按期换届,民主选举,工作制度健全有效;

(二)整体素质高,作风扎实,富有开拓创新精神;组织负责人思想政治素质好,受到学生的拥护;

(三)能围绕党政中心工作,结合学生特点,创造性地开展校园文化活动,在学生管理、社会实践、学风建设中成绩突出,受到学生认可,具有较大影响力;

(四)自觉接受学生联合会的领导和监督,积极配合完成学生联合会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五)组织成员团队精神好,互相帮助,关系和睦,关心集体利益,注意维护组织形象,组织成员无违纪现象;

(六)在思想教育、校园文化、学风建设、社会实践中涌现出一批先进典型。

二十八 申评办法

(一)评定比例不超过学生组织总数的30%;

(二)由参评学生组织自行填写申请表并附相关佐证材料,申报材料报学生社团联合总会

,学生社团联合总会根据材料组织现场答辩,进行综合评定形成初评名单,经校团委审核,提交学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审批;

(三)获优秀学生组织的集体发给锦旗和奖金。奖金为人民币1000元;

(四)优秀学生组织每学年评选一次,一般9月进行。

第六章  其他奖励

二十九 根据实际情况,学生奖项需调整的,由学工处申报,经学校学生奖励委员会批准,可对奖项和名额进行适当调整(含新设、撤销)。

三十 对社会团体或个人提供资助的奖励按照资助者的要求和学院制定的相应奖励办法奖励。

三十一 学生代表学校参加校外第二课堂和体育竞赛获奖者,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三十二 在评奖评优过程中各级组织要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根据学校规定公示3-5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可向所在二级学院学生奖励工作小组提出异议。所在二级学院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仍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奖励委员会申请复议。 

三十三 获得各类荣誉的学生填写相关登记表,由所在二级学院真实完整地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三十四 学年内因违纪或其他原因受学校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者,不得参与该学年各类奖项评比。

三十五 对在评奖评优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经查实,取消荣誉称号,收回所获奖金、奖品、证书,并视情节予以纪律处分。拟获奖学生,在学校发文之前受学院纪律处分的,取消拟获奖项。

三十六 本办法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9年3月13日起实施。凡与本办法不相符的内容,以本办法为准。

三十七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学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