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管理制度

  1. 广西培贤国际职业学院课堂教学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2. 发布时间:2019/08/13   浏览:

广西培贤国际职业学院课堂教学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课堂教学安全是确保教学活动顺利开展、教学秩序平稳运行的基本保障。为保障我院日常教学工作顺利开展,预防、控制和消除教学安全隐患,确保参加教学师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按照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我院有关教学管理制度,特制订本办法。本办法所指的课堂教学包括理论课、体育课、实验(实训)课、户外实践类课的教学。

一、建立健全制度,落实安全责任

1、各分院必须高度重视课堂教学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安全防范意识,不断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将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2、任课教师是课堂教学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在上课前必须检查教学仪器设施,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禁止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器材及场所。

3、建立课堂教学安全检查和报告制度,在教学过程中发现教学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采取措施解决问题。

二、理论课教学

1、教室的门、窗、风扇等公共设备必须常年保持完好,凡故意损坏公共设备者,依照《广西培贤国际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2、发现教室的设施出现损坏,各班辅导员有责任及时报修,同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伤害性事故的发生。


3、教学场所安全通道要保持畅通,消防安全设备要经常检查更新,确保突发状况的安全疏散。

4、教室内(含多媒体教室、语音室、计算机室等)信息技术设备严格按操作规范进行操作,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

5、教室内的插座专供教学使用,学生严禁用作充电、烤火、烧开水等其他用途,教室内严禁私接乱拉电源、乱设插座。

6、对涉及有关课堂教学安全的注意事项,任课教师应在教学大纲或教案中作出说明,并做好教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体育课教学

1、上课前师生应认真检查教学场馆,及时清除有碍安全的物品,停止使用不合格的器材和场所。任课教师要针对教学内容特点,做好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对学生进行安全预防教育,提出安全要求。

2、教学过程中师生要穿着运动服、运动鞋,严禁携带小刀、锁匙、钢笔等危险或尖锐物品。

3、学生必须遵守课堂纪律,听从指挥,学会正确的运动技术和自我保护措施,不迟到不早退。

4、上课前教师必须询问学生是否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如有则按规定程序上报教务处备案,申请体育免考或改用理论考核方式。

5、教学强度设计合理,确保学生的机体适应运动负荷的要求。教师要做好动作示范及学生练习的组织保护工作,严防教学过程中出现人身伤害事故。

6、体育课或课外锻炼中,凡出现受伤情况,应立即送往医务室或医院,并及时向学生所在分院、学工处、教务处等有关部门汇报。

四、实验(实训)课教学

1、实验(实训)室的装修和布置应做到安全、实用、整洁,供电线路的安装必须符合实训教学的需要和安全用电的有关规定,定期检查,及时维修。


2、实验(实训)室管理员为本室安全管理责任人,任课教师为上课期间安全管理责任人。管理员和任课教师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熟悉并掌握人员、设备、设施的安全知识,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

3、任课教师要认真组织实验实训课的教学工作,教学过程中要强调实验、实训要点及安全注意事项,并对重要操作步骤进行正确的示范与演示;同时要对实验实训过程严格管理,加强对学生操作的巡视和指导。

4、实验(实训)室要做好防火、防暴、防触电、防中毒、防创伤等安全防护工作,要配备灭火器、砂箱等消防器材。实验(实训)室管理员和任课教师要定期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增强教学中突发事故的处理能力。

5、所有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实训室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实验实训步骤。

五、户外实践类课程教学

对于个别专业开设的部分户外实践类课程,专业所在分院应专门制定相应的教学活动安全计划及应急预案,并在开课前报教务处审核、备案。户外实践类课程开课前,分院领导和任课教师要对学生进行全面的安全教育,确实提高每位学生的安全意识,并确保每位学生购买相应的保险。

六、教学安全事故认定与处理

1、教学安全事故属于教学事故,其认定与处理办法、程序按照《广西培贤国际职业学院教学事故等级认定及处理办法》执行。

2、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因以下情况造成学生身体损伤的应认定为教学安全事故(教学事故):

1)教师未按照教学常规授课,未检查所使用器材、场地的安全性造成伤害事故。

2)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未按要求做好学生安全教育工作,没有对学生着装、使用器材等作出要求造成伤害事故。

3)由于教师在授课过程中教学组织混乱,场地、器械安排不合理造成伤害事故。

4)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不负责任,擅离职守,出现违纪现象造成伤害事故。

5)教师未按教学计划,擅自教授学生正常教学内容以外的知识或使用非教学器材造成伤害事故。

6)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制止。

7)其他违反教学规定造成伤害事故。

上述教学安全事故(教学事故)的等级依据情节严重、当事人教师的态度及事后处理情况等进行认定。

3、发生教学安全事故后,任课教师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积极救护受伤学生,维持事故现场原状,保全相关证据,并及时通知受伤学生所属分院及学工处、教务处等相关部门。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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